广西壮族自治区
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桂设协[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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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广西勘察设计市场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经过前期广泛、深入、多方面的调研、修改。于2012年10月28日在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召开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定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我区勘察设计行业的一部自律性公约,我区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实际的工作中,认真对照、检查、落实,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广西住建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各市住房建设委(局)
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勘察设计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广西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内、外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附件)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记录公示的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将来建立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五条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下设市场行为自律管理委员会,为本制度的执行机构。市场行为自律管理委员会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正,副理事长单位组成,每个单位推荐两名专家组成督查专家库。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一) 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
法机构签发的行政处罚(处分)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均可直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依据;
(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
结果;
(四)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
实的材料;
(五) 对于来自以会员单位的名义关于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
的实名书面举报,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市场行为自律管理委员会从督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经全体专家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一) 通过广西勘察设计网(网址:http://www.gxkcsj.com/)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已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 向不良行为发生地和责任主体归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进
行通报,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厅及建设部在全国公布;
(四) 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或施工图审
查机构,需派出相关负责人员接受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强制性建设法制教育培训;
(五) 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到四次(一个项目算一次)的勘
察设计单位(企业)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广西勘察设计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提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类专项检查重点监察对象;
(六) 自律管理委员会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应告知被记
录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自律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做出维持,修正或撤销,并向有关单位做出明确书面答复;
(七)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被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 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对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出现争议,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予以维持,更正或撤销。
第九条:本制度经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二: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一: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备注 |
B1-1 资质 |
B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B1-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B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B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B1-2承揽业务 |
B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B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B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
B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
B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B1-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B1-3 质量安全 |
B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B1-3-02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B1-3-03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B1-3-04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B1-3-05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施工验槽验收的、验槽验收人员不是项目组成员又没有委托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B1-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B1-3-07 |
出具土工试验报告的单位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
B1-4
|
B1-4-01 |
区外勘察单位不办理备案手续入桂承接勘察任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B1-4-02 |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检查,统计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B1-4-03 |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
B1-4-04 |
其他不良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注:序号B1-1~3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附件二: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备注 |
C1-1资质 |
C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C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C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
|
C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
|
C1-2承揽业务 |
C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
C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
|
C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C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C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
|
C1-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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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2-07 |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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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质量安全 |
C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C1-3-0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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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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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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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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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01 |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办理备案手续入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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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02 |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检查,统计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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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03 |
其他不良行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注:序号c1-1~3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三: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I1-1资质 |
I1-1-01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I1-1-02 |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I1-2业务 |
I1-2-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I1-2-02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I1-2-03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I1-2-04 |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I1-2-05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I1-2-06 |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I1-3
|
I1-3-01 |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检查,统计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I1-3-02 |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
I1-3-03 |
其他不良行为 |
|
|
注:序号I1-1~2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